运城市盐湖区博物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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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城市盐湖区博物馆历史文物陈列
  盐湖区博物馆成立于1958年10月,是一座地方综合性博物馆。原馆址系明正德七年(1512)运司城修建的关王庙,2007年1月迁至市区北10公里的舜帝陵景区内,群树环抱,百花簇拥,风景秀丽,环境幽雅。新馆占地面积25000平方米,  >>更多详情
夏季:上午:9:00—12:00
   下午:14:00—17:30
冬季:上午:9:00—12:00
   下午:13:30—17:00
*周一上午闭馆学习(法定节假日除外)*节假日、其他重要活动等特殊情况将提前公告参观时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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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湖区博物馆章程

时间:2020年09月02日 16:05 来源: 作者: 点击:1074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本单位名称是运城市盐湖区博物馆。

第二条  本单位住所是运城市盐湖区北相镇舜帝陵景区。

第三条  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全额财政拨款,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21万元。

第四条  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是盐湖区舜帝陵景区管理局,业务指导部门是盐湖区文化和旅游局

第二章  宗旨和业务范围

第五条  本单位的宗旨是以人为本,服务社会。

第六条  本单位业务范围包括:

(一)人类学、历史学、地方史研究,文物保护、修复技术与方法研究,文物档案资料管理与研究。

(二)馆藏文物历史著作及图录编辑出版。

(三)文物、艺术作品的收藏、鉴定、编记、修复(复制)、保管。

(四) 文物、艺术作品陈列展览;文物宣传与历史知识普及、培训。

(五)考古发掘及其出土文物研究;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。

第三章  组织机构

第七条  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馆委会

第八条  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。

(二)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。

(三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

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九条  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上级主管部门任命

第十条  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
第十一条  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交给的各项工作;

(二)负责全馆的全面工作;

(三)馆内开展重大业务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;

(四)负责全馆各项经费开支的签批工作;

(五)组织全馆开展科研工作。

第四章  工作制度

为了以优质的服务、热情的解说、精美的布展不断提高和发挥博物馆的启迪与教育群众的功能,特制订本制度

第十二条  全体馆内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以馆为家的观念,全力做好本职工作,以优异的工作成绩塑造人人喜爱的博物馆形象。

第十三条  全体馆内工作人员必须加强文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,要广开渠道,通过自学、互帮、进修等多种形式,尽快成为独有专长的文博技能型人才,使全馆成为学习型知识型的博物馆。

第十四条  全体馆内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区政府的统一规定上下班,不迟到早退,保持全馆有序工作

第十五条  全体馆内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,一不干私活,二不乱转,三不议论是非,坚守岗位。

第十六条  全体馆内工作人员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学习,要礼貌用语,举止仪表庄重,接待观众要热情,以良好的自身形象吸引参观群众

第十七条  全体馆内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每月月初馆内的工作安排积极开展工作,勇于创造,积极创新,尽快争取建成创新型博物馆。

第十八条  全体馆内工作人员要积极进行文博科学研究,充分利用馆藏文物和野外文物,大胆地探索有教育意义的、有历史价值的有纪念意义的盐湖文物新史料。

第十九条  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执行馆内制定的一切制度,努力打造一个文明型博物馆

第二十条  遇到馆内开会和统一活动,无论休假与否,无特殊原因必须参加

第五章  学习制度

为了建成学习型博物馆,特制定本制度

第二十一条  馆内学习内容包括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两个方面,馆内学习方式采取集中学习同分散自学相结合。

第二十二条  每周一早上为集中学习时间,全馆人员上班后,由馆领导根据区委、区政府的部署,学习政治或学习业务,但每次学习要围绕一个重点解决一个实际问题

第二十三条  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,不准无故缺席和迟到早退,不准敷衍了事。

第二十四条  分散自学,由馆内工作人员自由选择,但每天不应少于一个小时。

第二十五条  不论集中学习还是分散自学,都必须作好学习笔记,用以加强记忆。

第二十六条  馆内就情况举办有定期的学习或测验,作为年终个人考评的一项内容

第二十七条  馆内积极鼓励与支持全体馆员学以致用,凡把学习成果转到文博开发和研究方面,并取得明显成效的,馆内给予奖励,还要上报主管部门给予嘉奖

第六章 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二十八条  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:财政补助收入

第二十九条  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

第三十条  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
第三十一条  本单位的人事、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三十二条  法定代表人、行政负责人离任前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七章章程修改

第三十三条  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
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

(二)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;

(三)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

第三十四条  章程的修改,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

第八章附则

第三十五条  本章程经2009年4月20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

第三十六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决策机构。

第三十七条 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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