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运城市盐湖区博物馆。
第二条 本单位住所是运城市盐湖区北相镇舜帝陵景区。
第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全额财政拨款,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21万元。
第四条 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是盐湖区舜帝陵景区管理局,业务指导部门是盐湖区文化和旅游局。
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
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以人为本,服务社会。
第六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包括:
(一)人类学、历史学、地方史研究,文物保护、修复技术与方法研究,文物档案资料管理与研究。
(二)馆藏文物历史著作及图录编辑出版。
(三)文物、艺术作品的收藏、鉴定、编记、修复(复制)、保管。
(四) 文物、艺术作品陈列展览;文物宣传与历史知识普及、培训。
(五)考古发掘及其出土文物研究;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馆委会。
第八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。
(二)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。
(三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
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上级主管部门任命。
第十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第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交给的各项工作;
(二)负责全馆的全面工作;
(三)馆内开展重大业务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;
(四)负责全馆各项经费开支的签批工作;
(五)组织全馆开展科研工作。
第四章 工作制度
为了以优质的服务、热情的解说、精美的布展不断提高和发挥博物馆的启迪与教育群众的功能,特制订本制度。
第十二条 全体馆内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以馆为家的观念,全力做好本职工作,以优异的工作成绩塑造人人喜爱的博物馆形象。
第十三条 全体馆内工作人员必须加强文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,要广开渠道,通过自学、互帮、进修等多种形式,尽快成为独有专长的文博技能型人才,使全馆成为学习型知识型的博物馆。
第十四条 全体馆内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区政府的统一规定上下班,不迟到早退,保持全馆有序工作。
第十五条 全体馆内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,一不干私活,二不乱转,三不议论是非,坚守岗位。
第十六条 全体馆内工作人员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学习,要礼貌用语,举止仪表庄重,接待观众要热情,以良好的自身形象吸引参观群众
第十七条 全体馆内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每月月初馆内的工作安排积极开展工作,勇于创造,积极创新,尽快争取建成创新型博物馆。
第十八条 全体馆内工作人员要积极进行文博科学研究,充分利用馆藏文物和野外文物,大胆地探索有教育意义的、有历史价值的有纪念意义的盐湖文物新史料。
第十九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执行馆内制定的一切制度,努力打造一个文明型博物馆。
第二十条 遇到馆内开会和统一活动,无论休假与否,无特殊原因必须参加。
第五章 学习制度
为了建成学习型博物馆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十一条 馆内学习内容包括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两个方面,馆内学习方式采取集中学习同分散自学相结合。
第二十二条 每周一早上为集中学习时间,全馆人员上班后,由馆领导根据区委、区政府的部署,学习政治或学习业务,但每次学习要围绕一个重点解决一个实际问题。
第二十三条 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,不准无故缺席和迟到早退,不准敷衍了事。
第二十四条 分散自学,由馆内工作人员自由选择,但每天不应少于一个小时。
第二十五条 不论集中学习还是分散自学,都必须作好学习笔记,用以加强记忆。
第二十六条 馆内就情况举办有定期的学习或测验,作为年终个人考评的一项内容
第二十七条 馆内积极鼓励与支持全体馆员学以致用,凡把学习成果转到文博开发和研究方面,并取得明显成效的,馆内给予奖励,还要上报主管部门给予嘉奖
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:财政补助收入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事、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、行政负责人离任前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七章章程修改
第三十三条 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:
(二)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;
(三)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
第三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,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八章附则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20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决策机构。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